?

十余年金融財經培訓踐行者

13611652501

15000728859

首頁>行業資訊>銀行貸款合同的加速到期條款分析

銀行貸款合同的加速到期條款分析

發表時間:2017-11-26 12:39:01 編輯:andy 告訴小伙伴:
0

商業銀行在與企業簽訂貸款合同時,為防范市場風險,保障貸款安全,通常都會在合同中約定還款加速到期條款。銀行依據加速到期條款提前收回貸款,通常采取直接扣劃借款人在該銀行賬戶中資金的方法。

  商業銀行在與企業簽訂貸款合同時,為防范市場風險,保障貸款安全,通常都會在合同中約定還款加速到期條款。銀行依據加速到期條款提前收回貸款,通常采取直接扣劃借款人在該銀行賬戶中資金的方法。當借款人進入破產程序時,便產生了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對加速到期條款的約定與適用是否有效;銀行扣劃借款人銀行賬戶資金的行為是否可依據破產法予以撤銷;以及銀行對借款人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在破產程序中能否行使抵銷權等一系列問題。

  銀行貸款的加速到期條款

  1、銀行貸款的加速到期條款

  由于銀行貸款加速到期條款并非法定范疇,而是更多來自于對法律實踐的概括總結,在缺乏嚴密規范的情況下,各個銀行制定條款時,任意性較強,不相統一,自然就難以得出足以全面涵攝所有實例的周延概念。從若干主要銀行常見貸款合同范本入手,可得出初步認識。具體而言,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借款合同中均有加速到期條款的內容。

  1.在這些合同范本中,加速到期條款均被列入違約責任部執這符合加速到期條款的自身屬性,提前還款剝奪了借款人的期限利益,類似于一種懲罰性措施。一般而言,作為平等的民商主體,借款人如果憑空負擔這項義務,無疑有違公平、等價原則,而若將其作為借款人違約之后所歸加的責任,則能更好地與合同法的內在理念相契合。但是,違約條件的設置也并非毫無約束,尤其是處于優勢地位的銀行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制定違約條款時,更要適當考量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細察加速到期條款適用的條件,便能發現,其往往相對偏向貸款方利益,尤其是我國合同法在違約歸責部分已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對義務履行方的要求已經很高,在此情況下,這類條件似乎顯得對借款人過于苛刻。因此,要對銀行貸款加速到期條款的正當性進行證成,還必須對其合理性基礎作進一步的探究,而這主要表現為貸款安全及其背后的金融安全。

  2.對于前述條款,按照危及貸款安全標準的明晰程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明確指出以危及貸款安全為條件的。以《中國工商銀行流動資金借貸合同》為例,其中約定當危及貸款安全時,加速到期條款生效。另一類是雖未明確提及,但以危及貸款安全為內在標準的。以《中國銀行信用貸款合同》為例,其中列舉的情形雖然多達7種,但仔細梳理,可以發現主要分為以下幾類:借款人違反合同重要約定,這使得貸款人債權實現面臨直接威脅;借款人抗拒貸款人監查,這使得貸款人難以對貸款風險進行有效評估和處理;借款人存在影響履約的其他情形。雖然嚴格而言,這些可能并不涉及借貸雙方主要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客觀上卻危害了貸款人經濟利益,或是展露出義務人的主觀惡意,或是削弱其還款能力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危及貸款安全。

  3.相關指導性文件對于加速到期條款的規定,可以作為概念界定的一個重要指引。1994年試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部分省(區、市)試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中,關于加速到期條款的適用條件共有三項,具有較強的代表性。第一項是借款人拒不履行合同;第二項是借款人抗拒監督檢查;第三項是存在其他危及貸款安全的情形。第一項的直接拒付,主觀惡性強;第二項則導致銀行對貸款風險失去監查可能,主觀惡性其次;第三項則主要是在借貸關系之外危及貸款安全的客觀情形,大多數情況下并非借款人所能把控。可見,這些條款主要是按照借款人的主觀惡性強弱進行分類,對危及貸款安全的情形做出規范。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可以對銀行貸款加速到期條款概念初步界定為:是指在銀行借貸合同中所設立的,當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從而危及貸款安全時,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到期日前付清全部余額的條款。

  2、加速到期的效力問題

  有的人認為,在破產法的語境下,銀行貸款合同加速到期條款與破產法保障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基本原則沖突,加速到期條款構成隱蔽的優先權,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所以應當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是不能成立的。貸款合同的加速到期條款雖屬格式條款,但基本上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其內容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原則上就應當認定為有效,這是與破產法無關的合同法效力認定。雖然加速到期條款的設計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規避借款人的破產風險,規避破產法適用可能造成的損失,但這種當事人的自力救濟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至于加速到期條款作為格式合同條款,其本身的各項具體加速事項內容約定是否公平、合理、合法,與加速到期這一條款類型是否有效,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加速到期條款的有效,不排除對加速事項的一些具體約定內容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在肯定加速到期條款有效的前提下,單純的使合同加速到期或依據加速到期條款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并不構成清償上的優先權。所謂優先權,是與其他債權清償順序的先后相比較而存在的,而單純的加速到期并沒有構成對其他債權清償順位上的優先。真正構成優先權的實際上不是合同是否加速到期,而是銀行對企業賬戶內資金的壟斷性控制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優先任意扣款還貸的便利條件,這種超級優先地位是其他債權人所無法享有的。

  在承認加速到期條款有效的同時,對加速到期條款中約定的具體加速事由也應進行必要的分析。銀行利用優勢地位所約定的格式條款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加速事由應當予以排除,應適當限縮加速到期條款的適用事由,如許多學者認為不合理的交叉違約條款(即債務人在其他合同中的違約也視為對貸款合同的違約,可以引發加速到期)等,對加速到期條款也要遵循誠實信用與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進行審查評價。此外,合同加速到期的適用事由發生后,銀行未按照法定或約定程序(如履行加速到期通知義務等)主張債權加速到期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還有的人認為,如果允許在銀行貸款合同中約定加速到期條款,并在債務人發生清償或破產危機時適用,可能會誘發所有交易對象均在合同中約定加速到期條款,由此可能打亂市場交易秩序,并以此為由主張加速到期條款無效。筆者認為,這一主張是不能成立的,而且也實在是有些多慮了。首先,在貸款合同之外,只有那些履行期長的合同如融資租賃合同、不動產租賃合同等才可能有適用加速到期的余地。履行期本身就很短的合同即使約定加速到期,其保障債權的實際意義也不大,還不如直接以主張不安抗辯權等方法解決,即便如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用提前收取租金押金的方法更為方便的防范風險。其次,也是為關鍵的,銀行在貸款合同加速到期后,可以通過扣劃借款人銀行存款的方式實現提前收回貸款的目的。在貸款合同中,加速到期并非真正利益所在,僅僅是一項前提性手段,能夠借助銀行業務上的特殊壟斷優勢地位實際扣劃借款人銀行存款收回債權才具有保障意義。而其他債權人即便約定使合同加速到期,但沒有辦法控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直接扣款或抵銷債務,并不能真正起到對債權的保護效應,這也正是實踐中加速到期條款除貸款合同等金融合同外并沒有普遍適用的原因。所以以此理由反對銀行貸款合同中約定加速到期條款,或者主張認定加速到期條款無效,是不能成立的。

  3、扣款行為在破產程序的效力

  對銀行依據加速到期條款從企業銀行賬戶中以扣款方式強行清償的行為,在效力認定上涉及兩個層次問題,第一,這一個別清償行為否是可以撤銷,第二,銀行債權是否可以與企業賬戶的存款進行抵銷。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問題,需要區分研究,不可混為一談,但兩者間又有著密切的關聯度。銀行能夠以扣款方式收回貸款債權,是因為其直接控制著借款人尚有資金的賬戶,這就使銀行的扣款清償行為在破產程序啟動后,既構成破產撤銷權的審查對象,同時由于其形式上具備抵銷的一般性條件,也構成破產抵銷權的審查對象。兩者在外觀構成條件上存在關鍵點的重合,而在權利行使上則存在一定的制約關系。如前所述,如果確認銀行具有破產抵銷權,則對其扣款清償行為的撤銷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為撤銷后銀行還可以再通過破產抵銷的方式獲得同樣的清償。

  破產案件受理前銀行依據加速到期條款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款清償的行為,是否構成破產法上的可撤銷行為,即偏袒性清償行為。由于已經認定加速到期條款原則上有效,所以此時銀行的扣款清償行為屬于對到期債務的清償,能否撤銷要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規定認定,而不能依據第31條規定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來認定。

  《企業破產法》第32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是對到期債務的清償,其性質與第31條中規定的破產欺詐行為及偏袒性清償行為有重大不同。對到期債務的清償通常被認為是履行法定義務的正常行為,盡管在法定義務的履行中也可能存在對個別債權人的偏袒性清償行為,所以,對此類行為的調整原則應當與第31條規定的行為有所區別。筆者認為,從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保障債權清償安全、保護更大社會利益的角度考慮,在破產程序中,對到期債務的清償行為應當以承認其效力為一般原則,以撤銷其效力為例外,即僅撤銷那些可能具有偏袒性惡意的清償行為,如債務人對其親屬、關聯人以及其他利益關系人等的個別清償。由于對此類偏袒性清償行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在舉證上存在較大的實際困難,可以考慮采取推定惡意、舉證責任倒置等方法解決,依據主體間的利益關系和行為外觀推定或認定惡意并加以撤銷。希望以后在《企業破產法》修訂時,能夠對此問題予以更為公平、合理的解決。不過解釋并執行法律與評價法律的立法得失是兩回事,評價立法得失原則上不應當影響到法律的實施,所以在立法修改前,我們還是要按照現行的前述立法規定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現行破產立法規定,判定個別清償行為是否可以撤銷的關鍵,是債務人財產是否受益,或者反向講就是債務人財產是否減少受損,是否對其他債權人的清償利益造成損害,客觀上是否有違破產法公平清償的基本原則。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判斷債務人財產是否受益的標準應當是綜合性利益標準,也就是說,不能簡單的只以債務人財產的數額是增加還是減少作為指標。即使有的個別清償行為使債務人的財產數額在客觀上減少或未能受益,但只要能夠使債務人在改善經營狀況、維系生產需要、獲取信用支持等方面得到更大利益,在廣義上使債務人財產受益、減少債務人企業的經營損失,也應當視為符合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情況,如通過清償欠付的燃氣費用取得新的燃氣供應、通過歸還舊的貸款取得新的貸款等。《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不應予以撤銷的“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行為,便是屬于對此種情況的法律詮釋。但是,《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目前只列舉規定了支付水費、電費、勞務報酬等可作為個別清償行為撤銷的例外,對于企業為其他正常業務往來包括獲取新的信用、原料供貨而進行的個別清償行為等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我們在實踐中進一步探討對“債務人財產受益”范圍的正確理解。筆者認為,在行使撤銷權維護破產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到對市場交易安全、正常債務清償秩序的保障,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其他更為廣大的債權人的利益。

  銀行的貸款合同往往要求債務人設置抵押等物權擔保,對于有債務人物權擔保的貸款合同加速到期后銀行扣款清償行為效力的認定,也存在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的問題。《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即別除權,債務人根據自身利益決定在擔保財產的價值內主動對其進行對個別清償,釋放擔保財產,不會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對此個別清償行為不予撤銷。在這一規定適用于依據貸款合同加速到期條款的清償行為時需注意:第一,僅限于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主動清償,不包括被銀行的強制扣款。這不僅是由于立法對債務人清償行為的主動性有明確規定,還因為銀行的強制扣款行為可能會損害債務人的清償方式選擇權。債務人以其財產為貸款債權設定擔保物權,債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合同時可執行擔保物獲得清償,而擔保物對債務人的生產經營不一定是不可或缺的。但如允許銀行債權人可以任意扣款清償,債務人的流動資金可能全部被扣除,現金流就會立刻中斷,生產經營便無法維持。第二,對銀行強制扣款行為是否行使撤銷權,管理人享有選擇權,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撤銷,如果擔保物對企業生產經營更為重要,則可以不予撤銷。

  推薦閱讀:銀行培訓

預約試聽直接微信回復:“名字+電話+崗位” 老師會盡快和你聯系!

 企業內訓

》》返回首頁


推薦資訊

企業內訓的六種方式,你需要哪一種?

企業內訓主要是指各種以提高企業管理者組織管理技能為目的的教育活動。隨著互聯網的習速發展現在人們學習知識的渠道越來越多,企業管理培訓也是如此,除了傳統的線下面對面開班培訓外,還有在線課堂、在線視頻等方式,很多什么在選擇時都不知道自己適合哪一種。

如何有效的搭建企業內訓培訓體系?

很多HR都覺得自己企業內訓培訓體系不完善,員工培訓熱情不高、配合度不高,培訓走入了死胡同

登錄金程教育

注冊金程帳號合作帳號直接登錄

注冊金程教育

  • 同意金程的《用戶協議》

已有賬號馬上登錄合作帳號直接登錄

又色又爽又黄的三级视频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