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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金融財經培訓踐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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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經理的客戶竟然飛單了

發表時間:2017-12-24 09:44:26 編輯:andy 告訴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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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飛單”?就是本應該在自己單位消費的客戶被人為分流到同業其他單位消費,例如保險業、房地產業、銀行業等等都有所謂的“飛單”現象,在過去的幾年中在銀行業的部分所謂“飛單”事件造成了客戶損失,甚至很多是金融案件,對于“飛單”的了解和認識產生了不同的反饋,那么應該如何分析和面對所謂的“飛單”呢?銀行培訓為你解說何為飛單。

  什么叫“飛單”?就是本應該在自己單位消費的客戶被人為分流到同業其他單位消費,例如保險業、房地產業、銀行業等等都有所謂的“飛單”現象,在過去的幾年中在銀行業的部分所謂“飛單”事件造成了客戶損失,甚至很多是金融案件,對于“飛單”的了解和認識產生了不同的反饋,那么應該如何分析和面對所謂的“飛單”呢?銀行培訓為你解說何為飛單。

  一、為什么“飛單”?

  飛單其實就是借用自己的平臺給其他人做生意,不是所有的“飛單”都是為了金錢,我在金庫網的文章留言中看到有銀行理財經理自己手里沒有金融產品,又對自己單位的理財產品極其不認可,想對客戶做出客觀的指導又不想違背職業經理人的工作準則,更不想為了完成指標而欺騙客戶,所以非常的痛苦,我們來分析“飛單”的三種原因吧:

  1、職業操守中的迷茫

  銀行員工的第一身份一定是銀行員工,然后才是客戶的朋友,但是“理財經理”的第一身份是什么呢?有些理財經理在接受理財師培訓時得到的教育是以客戶為中心,一切業務指導都是以客戶利益為先導,但是理財經理又不是“獨立理財師”,而是“銀行的理財師”,這時候又有職業經理人的身份,職業經理人要先為自己的雇主負責,這時候就存在了兩個身份的矛盾,理財師還是職業經理人?任何一家銀行都不可能涵蓋銷售所有的理財產品,而商業銀行又沒有改變存貸款利差獲利的本質,所以的經營活動都是圍繞著獲取存款發放貸款來進行,有時候銀行銷售的產品也本身就有問題,但是理財經理為了完成任務,保住工作,又不得不銷售自己不認可的產品,這種符合一種職業操守又違背另一種職業操守的行為,讓很多銀行理財經理極其痛苦。

  2、法制意識淡薄

  很多銀行從業人員飛單終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是法制意識淡薄,認為打打“擦邊球”不會有問題,認為掙點兒小錢不會冒什么風險,要知道當你在和客戶提及飛單業務的同時,你并不是普通人,你是被冠以金融從業人員身份的,你就銀行的員工或者是理財經理或者是高管,當你在做這件事時,你的身份已經帶有一定的“迷惑”功能,客戶會認為你是銀行員工,應該比較穩妥,而這時候就等于你利用了“職務之便”,即使你沒有利益所得,即使你是好心,如果在你沒有公開聲明“這件事與我所在單位無關、與我個人身份無關,我是搭橋,能否合作看你們雙方的意思”這些內容,都有可能會被卷入經濟糾紛甚至是案件當中;

  3、知識極度缺乏

  根據目前顯露出來的真實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很多銀行從業人員金融及相關法律知識極度缺乏,對于所“飛”的單,根本不了解甚至根本沒聽說過,那些流入“私募基金”“高利貸”且沒有任何保障和風險緩沖的投資領域中的資金,真的會到期如數奉還嗎?作為銀行的專業人士如果連這些基本的金融常識都不了解,真的是極度危險的,凡是遇到類似的“飛單”誘惑,多問問自己如果錢拿不回來怎么辦?如果客戶鬧到單位怎么辦?如果客戶告法院怎么辦?我自己能擺平嗎?如果不知道怎么辦,如果擺不平,干脆別干,“沒有知識真的很可怕”;

  4、利益驅動導致

  當然,更多的“飛單”現象都是因為“錢”,如果一名金融從業人員因為錢而出賣客戶的資金、出賣客戶的信息、出賣自己的職業操守,那也就離東窗事發不遠了,一名合格的金融從業人員一定是客戶利益第一位,單位利益第二位,個人利益第三位,為了個人利益而損害其他兩種利益,因為個人利益而鋌而走險一定不會有好結果;企業內訓精品課程為你介紹飛單的原因。

  什么是飛單

  二、“飛單”背后的法律風險

  如果金融從業人員“飛單”了,不僅僅是丟掉工作的風險,甚至是觸犯法律而遭到牢獄之災,每年在各家金融機構都有這樣的案例或案件發生。

  1、非法集資

  如果“飛單”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認定有很多種情況,但是用超高利潤向多個社會公眾,以誘惑欺騙的方式募集資金的行為一定是“非法集資”;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有些“飛單”案例還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例如2013年初華夏銀行事件,相關責任人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在于投資人是否知曉自己的資金去向,非法集資是投資人知道自己的錢被募集完后干什么去了,只是這種募集方式帶有欺騙性而且人數眾多,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投資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錢干什么用了,“華夏銀行事件”很多投資人認為自己就是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認為自己購買了信托理財產品,而真實情況是這些資金投入到了貸款類的私募基金;

  3、職務犯罪以權謀私

  如果飛單的前提是銀行員工的身份讓客戶更相信,而且銀行員工獲得了巨額利潤,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職務犯罪以權謀私,就是利用銀行職務身份為自己謀取利益,在過去的案例中經常有銀行的管理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和人脈,調動資金以獲取更高利潤為誘餌,在銀行體外循環,這都是一種“飛單”行為;

  4、金融詐騙

  如果金融從業人員以欺騙、誘導、隱瞞、夸大的形式,讓客戶資金造成損失,而且金融從業人員在其中的身份不是介紹而是“參與”,則會被認定為“金融詐騙”,這種飛單形式已經脫離了推介的層面,是一種有預謀、有計劃、有掩飾、有實施的詐騙行為。

  三、鑒別是否“飛單”的核心依據

  金融從業者要想保護自己,廣大投資者要想不涉及風險,就要了解什么算是飛單?什么不算是飛單?怎樣才能定性為飛單?以下核心依據幫助大家來確定:

  1、是否利用現有工作身份?

  只要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產品都有可能涉及“飛單”,都有可能涉及職業風險,首先確定是否“飛單”的依據是,是否利用了現有的工作身份?如果利用了銀行員工的身份,利用了證券員工的身份,利用了地產銷售員的身份等等,讓投資人誤以為這次推薦是你們單位的產品,或跟你們單位有各種各樣的關系,因為這種原因而形成的銷售就涉嫌飛單;例如:銀行員工向客戶推薦非銀行的其他金融產品;證券公司員工向客戶推薦其他公司可以銷售的基金;地產銷售員推薦其他樓盤的房子;

  2、是否利用現有單位的場所?

  在什么地方推薦其他單位的產品也很重要,如果是在本單位推薦,就更容易讓投資人誤以為是這家機構的產品,就更有誤導和欺騙性質,現在媒體上所有曝光的“涉案飛單事件”,100%都是在金融從業人員現有單位達成的交易;例如:銀行員工在銀行網點向客戶推薦銀行以外的金融產品,而且謊稱是銀行的內部產品,這已經是“飛單”行為,而且涉及欺詐;

  3、是否有額外收入?

  如果是飛單,就是替自己單位以外的機構銷售,那就可能存在額外收入,如果有額外收入,那性質就變成了“雇傭代理”的關系,一旦產生了投資風險,則員工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沒有額外收入,也可能是善意的推介或幫朋友的忙,“額外收入”在飛單行為中是核心要素,如果涉及到法律糾紛,“額外收入”將決定營銷人員飛單行為的核心性質,收錢可能就要判刑,不收錢肯定不會判刑;

  4、客戶是否知曉或了解?

  這一條也非常重要,決定了一旦產生法律糾紛金融機構銷售人員是否承擔責任,如果客戶不知曉不了解,就是“欺詐行為”,如果客戶知曉并了解,而且接受了“飛單”的業務,則就是客戶自己的判斷及選擇,營銷人員不會承擔后期風險,例如:銀行理財經理在銀行向客戶推薦銀行以外的金融產品,而且收了額外收入,但只要客戶自己知道產品的真實情況,且認可這類投資,并自己決定購買,在現實生活中理財經理是不會承擔后期責任和糾紛的,但是必須強調的是,客戶在簽署合同時要在購買產品的機構填寫,而不能在銀行填寫;

  總結,產生法律糾紛的飛單必須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例如在銀行網點,由銀行理財經理向不知情的客戶推薦非銀行產品,而且收了錢,則一定會涉及后期的糾紛和風險;如果不是在銀行,理財經理向客戶推薦其他機構的金融產品,而且客戶知道且自行判斷進行購買,無論理財經理是否收錢,都不屬于“飛單”,也不必承擔后續的風險;公司內訓精品課程為你解說分單案例。

  四、幾類涉案的典型“飛單”案例

  以下案例是常見的飛單事件,而且終涉案,造成投資人損失,涉案人員被判刑:

  1、銀行高管利用職務之便為高利貸兼職融資

  基本情況:有些銀行所謂管理人員,一手掌握貸款需求一手掌握理財需求,當理財需求客戶對銀行收益不滿足時,將此類資金介紹給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獲取比銀行理財高的利潤,銀行高管獲取“兼職手續費”,一般此類事件的金額較大,而且不屬于“金融產品”,借款方對小貸公司并不了解,完全是基于對銀行高管的信任和介紹。

  涉案原因:此類事件都是小貸公司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客戶本金和收益,而客戶鬧到銀行而爆發的,銀行高管等于利用職業身份獲取不當利益,這類案件每年全國都有發生;

  后期處理:開除視情況追究法律責任;

  2、銀行員工以“內部產品”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基本情況:銀行員工向客戶推薦名為“內部高收益理財產品”,此類所謂的產品具備幾個特征,一是沒有人知道,正符合所謂的“內部”,二是要存入員工個人名下的卡內,原因會說成:因為是內部產品,所以非員工不能購買,只能用員工的名頭購買,三是也有一個看似正規的“合同”,而且合同上確實有銀行的公章(帶有銀行字樣的章),而事情的真實情況是銀行員工編造內部產品一事,偽造銀行虛假合同,騙取客戶信任進而挪用客戶資金,而資金的去向也多以民間高息借貸為主, 此類事件同樣是以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而浮出水面;

  涉案原因:這類案件已經不是簡單的“飛單”,而是一種資金挪用,而且不是簡單的挪用,是詐騙方式的挪用,因為所謂的“產品”和“合同”均系偽造,此類案件和案例在過去幾年中非常多見,筆者就親身經歷過客戶向我敘述此類所謂的“內部產品”,很可怕;

  后期處理:投資人發現被騙后,先要求退回資金,如不能退回資金則上告總行,立案處理,銀行員工被開除并判刑;

  3、銀行理財人員以本單位產品為名,向客戶銷售其他機構產品

  基本情況:銀行理財經理利用銀行員工身份,在自己網點向客戶銷售其他單位的金融產品,客戶誤以為是銀行產品而購買,當產品出現風險后,客戶找到銀行,事情暴露,例如2013年華夏銀行事件,就是理財經理將“債權類私募產品”銷售給客戶,后來不能兌付而形成的風險事件;

  涉案原因:如果銀行員工收取額外費用,則構成非法所得,而由于所有流程均系蒙騙客戶,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后期處理:開除員工,盡量追回損失,如不能和解客戶一般會采取法律手段,終員工判刑處理。

  4、銀行對公客戶經理也“飛單”

  基本情況:這種情況與第一種類似,一般是銀行擁有對公資源的對公客戶經理或高管,他們利用手里的企業資金和個人資金資源,組織銀行體外貸款,搞投資做項目,有時候會利用銀行的授信貸款作為項目的后期保障,這種銀行兼商人的身份容易觸犯法律底線,一旦投資失敗或資金鏈斷裂或銀行授信貸款不能落實,都會造成比較大的經濟損失,而參與投資的其他客戶會以對項目不了解為名告銀行員工欺詐,而這樣的風險事件很容易構成“非法集資”;

  涉案原因:銀行員工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貸款申報審批的條件,組織大量資金銀行體外循環,其實就是“地下銀行”,銀行員工以組織者身份獲得手續費收入和投資收入;

  后期處理:銀行員工被開除進而判刑。

  總結:在法律上對于銀行員工“飛單”一直很難追究銀行的責任,銀行一般是先開除員工或讓員工自動離職,等客戶找上門就說“員工已經不在銀行了”,如果客戶還繼續鬧就說“我們也報案了,已經把人移交司法機關了”,其實,員工之所以能涉案,其主要原因是當時他是銀行的員工,才會讓投資人輕易相信而資金涉險,銀行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在銀行網點銷售其他金融產品,銀行更應該負責,因為沒有監管好而失職,這一點還請有關部門注意,而投資人在不能追回被騙資金時,應該拿起法律武器起訴員工所在的金融機構“失職”。

  注:銀行人員容易觸碰法律的行為

  1、違規辦理信用卡:就是為不夠信用卡開卡資質的人違規辦理信用卡或超限額辦理信用卡,這樣的低信用人群容易出現惡意透支而牽連到辦卡員工,一旦員工拿了不該拿的錢,則有可能觸及法律;

  2、協助騙貸:就是銀行員工幫助不夠貸款資格的單位或個人,組織或偽造變造各種貸款前準備資料,以騙取銀行貸款,如果銀行員工收錢則觸及法律;

  3、貸款收取“好處費”:當貸款企業或個人處于排隊狀態,銀行員工以提前辦理貸款或多申請貸款額度為名,收取“好處費”,則涉嫌受賄罪;

  4、以牟利為目的組織存貸款資金在銀行體外循環:這種行為涉嫌非法集資;

  5、飛單:這種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6、幫助客戶“洗錢”:利用個人賬戶或其他對公賬戶,幫助客戶多次轉移資金,這種好心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7、行賄:為了業務發展而通過付出金錢的方式,涉嫌不正當競爭和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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