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余年金融財經培訓踐行者

13611652501

15000728859

首頁>行業資訊>干貨|非法集資、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

干貨|非法集資、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

發表時間:2017-09-28 13:47:36 編輯:andy 告訴小伙伴:
0

我們經常會聽到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含義以及區別,今天和企業內訓中的小編一起學習一下!

  我們經常會聽到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含義以及區別,今天和企業內訓中的小編一起學習一下!

  集資詐騙與非法吸存的區別

  ——認識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這一概念的提出早來源于國外的一種被稱之為龐氏騙局的金字塔式的投資詐騙體。十九世紀的一位金融學家龐茲對其籌集資金的對象宣稱三個月內可以讓其投資翻一番,于是他廣泛吸納新投資的資金然后將其支付給前期的投資者。而前期投資者因為獲得了巨大的回報所以對該金融學家進行了廣泛的宣傳,至此龐茲名聲大噪。而隨著后期投資者聞訊趕來進行投資的時候,龐氏集團卻將其進行投資的資金席卷而走,至此形成了早的非法集資的形式。

  我國非法集資犯罪概念的出現經歷了諸多的發展階段。

  改革開放前,由于經濟不發達,資金流通不暢,無法形成資金融通市場,此時并沒有關于非法集資的相關概念。79刑法也沒有關于非法集資犯罪的罪名和相關規定。

  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非法集資屬于地下金融范疇”,從此“非法集資”這一概念被納入了我國立法規范文件當中。

  199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確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大非法集資類犯罪罪名。從而使得非法集資類犯罪進入刑事立法當中。

  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又新增了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使得非法集資犯罪成為一個集合罪名。

  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發布,并于2011年1月4日施行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將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經營罪中的某些行為,納入到非法集資犯罪之中,從而使得非法集資犯罪之中的罪名更加擴大。

  上述規定表明,非法集資犯罪并非一個單獨罪名,而是數個涉及非法集資的犯罪罪名的總稱,以其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實際上分為兩大類型,一類為擅自作為型非法集資犯罪,即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許可,非法從事金融業活動的非法集資類犯罪;另一類為欺詐型非法集資類犯罪,即行為人采取隱瞞欺騙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的非法集資犯罪。

  根據上述規定和分類,結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認為,非法集資犯罪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許可,非法從事金融業活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或者采取詐欺手段,通過募集資金的方法,騙取社會公眾資金,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列相關法律法規,當前的非法集資犯罪,包含了數個具體的犯罪罪名,其具體范圍包括以下七種具體罪名: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 條);2、“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 條);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 條);4、“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刑法第179 條);5、“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 條) ;6、“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 條);7、“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 刑法第174 條第1 款)。

  從目前現實看,當前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上。


  ——集資詐騙與非法吸存的區別

  從字面上看:有關規定對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解釋基本一致,光從字面上解釋意義不大。可以一眼看出的不同就是這兩種行為的對象:“資”與“存款”,一個吸資金,一個吸存在銀行里的資金。

  在法律方面,就可以看出區分的意義了。根據院的司法解釋,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都屬于非法集資行為,兩者是包含關系。區別何在呢?

  刑法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就是吸存款這個行為,到達一定的數額,有一定危害性即可入罪。在所有的非法集資類型犯罪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類型犯罪的兜底條款(有非法集資行為,且數額較大,但無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時,定該罪)。如果這個行為同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即不想歸還)、欺騙手段等等,才構成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犯罪構成上有一些相同之處,特別是都可以表現為通過媒體廣告宣傳,以高額利息回報方法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都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壞,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主觀上的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即性地非法占有社會不特 定公眾的資金,行為人在募集資金時,就不打算還本付息。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以攬存資金進行信貸為目的,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在吸收資金時,還是懷有還本付息的意圖的,故而這里的“占用”我們只能界定為只是臨時地占用。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劃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關鍵,因此,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形式與特征

  集資詐騙形式及特征:

  形式:情況復雜,表現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從目前案發情況看,非法集資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

  特征:(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問題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及特征:

  形式: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特征:(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法律后果: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重的處10年徒刑;集資詐騙罪,的處無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剛剛取消該罪的死刑)。

  推薦閱讀:公司培訓資訊

 銀行內訓

》》返回首頁


推薦資訊

企業內訓的六種方式,你需要哪一種?

企業內訓主要是指各種以提高企業管理者組織管理技能為目的的教育活動。隨著互聯網的習速發展現在人們學習知識的渠道越來越多,企業管理培訓也是如此,除了傳統的線下面對面開班培訓外,還有在線課堂、在線視頻等方式,很多什么在選擇時都不知道自己適合哪一種。

如何有效的搭建企業內訓培訓體系?

很多HR都覺得自己企業內訓培訓體系不完善,員工培訓熱情不高、配合度不高,培訓走入了死胡同

登錄金程教育

注冊金程帳號合作帳號直接登錄

注冊金程教育

  • 同意金程的《用戶協議》

已有賬號馬上登錄合作帳號直接登錄

又色又爽又黄的三级视频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