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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底出多家銀行相繼公布《關于實施存量個人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公告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的摸排工作又有新進展。
自6月底出多家銀行相繼公布《關于實施存量個人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公告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的摸排工作又有新進展。
一場針對非居民金融賬戶的大摸查正在銀行等金融機構中次第展開。
銀行到底要求非居民聲明什么?
如果你是非中國稅收居民,而你又在6月末前在任一銀行開立了以下任意一類賬戶,那么你就要去申報:
1、個人存款賬戶;
2、銀行卡賬戶,包括借記賬戶、貸記賬戶、準貸記賬戶及預付專用賬戶等;3、理財賬戶及其他CRS要求盡職調查的賬戶。
銀行摸查的依據來自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也被業內稱之為“中國版CRS標準”,即中國版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后者是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二十國集團(G20)委托,于2014年7月發布的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的有力的信息工具。銀行內訓為你解答什么是非居民。
那到底什么是“非居民”?僅僅看國籍嗎?
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企業、組織(當然除了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等)。
這個認定很復雜,不僅僅看國籍,并不是說所謂“外國人”就是非居民。
既然不看國籍,那看什么?對于個人而言,住所(居所)和停留在該國的時長,是重要的判斷標準;而對于企業,就是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可是,一些持有中國國籍,卻從未在我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都屬于非居民,都要申報。
而對企業的認定,則比較直接:要么就是在中國境內成立;要么就是在外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控制人)還是在中國境內。
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此‘非居民’并不完全指的外國人。此前為避稅持有外國護照或者在海外開設殼公司的人均有可能屬于此范疇。
各大銀行排查進展
截止10月12日,已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等多家銀行在官網發布了《關于實施存量個人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公告。
首先調查高凈值客戶。賬戶盡職調查分為存量高凈值客戶和存量低凈值客戶兩類,“2017年6月30日末個人金融賬戶加總余額大于100萬美元”為高凈值客戶,盡調完成時限為2017年12月31日;低凈值客戶則為賬戶余額少于或等于100萬美元客戶,盡調完成時限為2018年12月31日。”
按照稅務總局的時間表,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摸排工作還有2個多月的時間。根據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報送信息。2018年9月,稅務總局與其他(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信息。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企業內訓精品課程為你介紹CRS排查對民眾的影響。
CRS排查對民眾的影響
目前已有101個參與了CRS,第一批以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等為歐盟為代表,承諾于2017年9月開展第一次賬戶信息交換,第二批包括中國、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等。“各國政府通過互換信息的方式,掌控自己國民的資產狀況,判斷他們是否偷漏稅等行為。”
CRS的執行無疑對境外金融資產和賬戶帶來很大的合規性風險,以前無法被境內稅務等主管部門掌握的交易信息,將趨于透明化。如果賬戶持有人產生海外收入,就需要按照相關國內稅法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監管部門表示《管理辦法》對中國稅收居民的影響較小。對在中國境內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信息報送到相關部門后,由稅務總局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協議交換給賬戶持有人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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