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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訓師利用一張圖助你理解什么是通道業務~通道業務是什么?在實際金融市場中,因為監管部門的管控要求和出發角度不同,對通道業務的定義不盡一致。目前銀監會和保監會對通道業務都有比較明確的定義。
公司內訓師利用一張圖助你理解什么是通道業務~
一、通道業務是什么
在實際金融市場中,因為監管部門的管控要求和出發角度不同,對通道業務的定義不盡一致。目前銀監會和保監會對通道業務都有比較明確的定義。
注意,公司內訓師說道,銀監會所提到的通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或銀行集團內附屬機構作為委托人,以理財、委托貸款等代理資金或者利用自有資金,借助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銀行集團內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為通道,設立一層或多層資產管理計劃、信托產品等投資產品,從而對其他資產進行投資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實質性承擔上述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等。”
保監會對通道業務的定義是“開展的資金來源與投資標的均由商業銀行等機構確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接受商業銀行等機構的委托,按照其意愿開展銀行協議存款等投資,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投資風險由委托人承擔的各類業務。”
中證協下發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證協發[2013]124號)中提及的銀證合作定向業務屬于典型的通道業務,即“合作銀行作為委托人,將委托資產委托證券公司進行定向資產管理,向證券公司發出明確交易指令,由證券公司執行,并將受托資產投資于合作銀行指定標的資產的業務。”
通道在整個交易鏈條中作為被動管理方,不承擔投資風險,銀行、信托、證券、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保險、期貨、私募、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資管機構均可以作為通道。各監管機構雖表述不一樣,但本質一致,基本模式可以用下圖概括:

1、通道業務一般流程:
資金方與項目方事先協商合作方案及相關投資事項(資金方受到監管或法規限制,無法直接投資);
為了實現投資目的,資金方選擇通道機構,這里的通道機構沒有嚴格的限制,根據投資雙方需求進行選擇,一般運用較多的是信托、券商、基金及子公司、私募及融資租賃公司等,而通道機構會包裝一個通道載體,即成立信托計劃、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租賃產品等,通過通道機構的通道載體投向投資標的;
通道機構根據資金方的投資指令要求,將資金投向項目方。
2、通道業務的特征:
三方:資金方即委托人、通道機構即受托人、項目方有資金需求
委托人實質出資,因此會進行盡職調查來考量風險
委托人承擔主要風險,未來項目出險,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受托人僅配合完成業務,不承擔管理責任和實質風險,收取相對較低的通道費
受托人并沒有實質出資,因此不入表
項目方作為資金需求方,收到委托人的投資,實際上承擔了通道環節的交易成本
通道載體可以是一層通道,也可以根據投資需求進行多層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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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道業務的發展
公司內訓師:“通道業務源自銀行,最先開展的是銀信合作模式,銀行理財資金借助信托計劃繞過監管,投向信貸資產。由于通道業務體量的不斷增大,給監管統計和信貸指標造成一定困難,銀監會發83號文(2008)、111號文(2009)和窗口指導規范銀行和信托的合作。銀信合作在交易模式、資本約束等方面受到越來越多的阻礙。”
2012年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修訂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發布,擴大了證券基金類機構的投資范圍,銀證合作、銀基合作和后來的銀保合作,逐步成為銀信合作的重要替代和補充,證券基金開始全面參與同業業務,通道業務開始大規模發展。
通道業務是業內多年形成的業務模式,大家各取所需,委托人有一定動機,受托人也樂于大力發展通道業務,幾乎無風險的賺取手續費。截止2016年年末,通道業務規模總量為27萬億元,通道業務收入大約占資管總收入25%左右,其中證券基金資金機構通道業務規模為21.5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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