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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長易綱的話言猶在耳,“凡是做金融業務的機構都要持牌經營,都要納入監管。”10月28日,央行金融市場司司長紀志宏再次強調:“現金貸”規模擴張迅猛。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任何金融活動都要獲取準入。
央行副行長易綱的話言猶在耳,“凡是做金融業務的機構都要持牌經營,都要納入監管。”10月28日,央行金融市場司司長紀志宏再次強調:“現金貸”規模擴張迅猛。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任何金融活動都要獲取準入。

現金貸該如何監管?
現金貸一般被理解為無場景借貸,向客戶直接發放的貸款。如趣店之類可以被稱為提供發薪日貸款(Payday loan)的機構,這類機構提供短期、高利息、低擔保、發資快的小額貸款。而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現金貸產品,如微眾銀行微粒貸,招商銀行e招貸等,日息萬分之五,年化利率通常在18%左右。
當前被詬病的是第一類,借助于大數據、個人征信等業務發展,該類機構業務增長極快。第二類機構被監管機構嚴格監管,且市場利率低于24%。
第一類現金貸如何被監管?雖然當前監管層尚未給出統一方案,但中國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李文紅在《中國金融》2017年第18期或可窺探監管機構的思路:
網絡借貸在各國還未形成統一的定義,業務模式也有所不同。按照網絡平臺自身是否參與信貸發放,網絡借貸主要分為三種模式:網絡平臺直接參與信貸發放、網絡平臺不參與發放貸款及網絡平臺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多數將第一種模式界定為“放貸行為”,根據現行法律框架,要求網絡平臺取得全面銀行牌照、有限銀行牌照或放貸業務牌照。在該模式下,貸款成為網絡平臺自身資產負債表的表內資產,由平臺承擔信用風險,相應獲取貸款利息收入。如我國小貸公司的網絡貸款,但我國只允許互聯網平臺通過所控制的小貸公司發放小額貸款,未允許互聯網平臺直接發放貸款。
第二種模式是網絡平臺不參與發放貸款,而是將持牌機構發放的貸款在平臺上進行證券化,通常由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等持牌機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之后,網絡平臺將已發放貸款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向投資者發行或推介證券,收取服務而非利息費用。此類模式一般納入現行的證券發行監管范疇。
第三種模式是網絡平臺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總體監管比前兩種模式相對寬松或與前兩種保持一致。網絡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居間撮合服務,貸款不進入網絡平臺資產負債表,平臺不承擔信用風險,只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我國目前對P2P網貸機構僅允許采用這一業務模式。
李文紅建議,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強化金融監管、將所有金融業務納入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梳理我國現存的金融科技及互聯網金融業務,明確哪些業務需要持牌經營及其所適用的監管規則。對此,要求各金融監管部門按照“穿透”原則,無論某項業務采用何種名稱和形式,都能夠透過現象看本質,深入研究其業務模式、產品結構和流程,分析其業務實質、法律關系和風險特征,明確其是否需要納入監管以及所需申領的牌照類型和適用的監管規則,從而確保對同類金融業務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維護公平競爭,防止監管套利,避免“劣幣驅逐良幣”。在金融業快速發展、產品創新日益豐富的情況下,如何恰當、及時地對名稱和形式復雜多樣的金融產品和業務,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進行“穿透定性”,已成為各國監管機構面臨的重大挑戰。
“上述網絡借貸模式分類和現金貸的分類是交叉認證,不是一對一的,不是一個維度。”一家互聯網金融機構人士表示,現在現金貸模式比較復雜,不能用其中一種來歸納,有的平臺有可能是第一種,也有可能是包含了上面的兩種,也有可能包含了其中的三種模式都有。
雖然當前金融科技在金融產品設計和業務模式上的應用,尚未改變支付清算、債務融資、股權融資等金融業務的基本屬性,也未改變金融體系的基本結構,但確定金融科業務的監管已刻不容緩。
監管或將區別對待
李文紅在文中表示,在美國如果平臺的業務包括第一種模式,即直接利用自有資金發放貸款,則須事先獲得銀行監管機構發放的全面銀行牌照或有限銀行牌照,并遵守相關的利率管理規定。如果網絡平臺的業務包括第二種模式,即將貸款債權拆分發售給投資者,則屬于證券化業務,須接受美國證監會(SEC)的監管。
以Lending Club為例,平臺上的投資人和借款人不具有直接借貸關系,相關貸款由Lending Club所控制的注冊于猶他州、紐約州的Webbank、Comenity Bank和NBT Bank三家銀行發放,Lending Club將這些貸款作為基礎資產,通過網站發行資產支持票據。美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將其認定為“證券發行或銷售行為”,曾要求Lending Club在半年內暫停所有新增業務,直至其按照規定完成注冊程序后才恢復運營。由于Lending Club不直接發放貸款,所以不需獲取銀行牌照,但旗下發放貸款的三家銀行均需持有銀行牌照。
如果網絡平臺的業務僅為第三種模式,即作為純粹的信息中介,可以不獲取金融牌照,但仍需接受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的監管。如果其為合作銀行提供信貸管理方面的服務,則被視為銀行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納入銀行外包風險監管范疇。此外,根據其所提供貸款服務的性質,還需按照各州的具體規定,獲得州立監管機構發放的貸款服務(Loan servicing)牌照。
從國內第一類提供現金貸業務機構的資金來源分析,資金提供方一般有銀行、信托公司、網絡小貸、ABS,以及個人投資者(如P2P機構提供的現金貸產品的資金提供方)。如趣店的招股書顯示,其機構資金來源包括小貸公司、銀行、信托等持牌機構,借利率在年化8.5%-15%,而P2P平臺的現金貸業務的資金提供方——個人投資者的收益率也大致在此區間。
“我認為應該通過資金的供給方來區分不同的現金貸產品。”中國科技金融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如果現金貸產品的資金來源是銀行,則屬于傳統銀行業務的迭代,為服務長尾客戶的新方式,實務中可能歸為信用卡的有益補充;如果現金貸產品的資金來源是非放貸功能的金融機構,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于“放貸業務”的牌照管理的,因此,須杜絕甚至取締非法放貸機構,但現有判例表明,此類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如果現金貸產品的資金來自網貸P2P信息中介撮合之下的民間借貸,則應該遵守法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年化2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超過限度者將面臨喪失“勝訴權”的后果。因此,對于現金貸產品而言,并不是采取一種監管手段,而是各種經營主體及其監管機構的分別管理,我們從業人員應當注意區分防治誤讀政策,影響正常經營。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研究院副院長兼首席經濟學家趙慶明則表示,下一步監管機構對現金貸的監管重點應該是發放現金貸機構是否具備放貸資格。除此之外,正如發改委規范商業銀行服務費收取行為,平臺(如趣店)向現金貸借款的個人收取的費用應該由物價部門來規范管理,而且一旦貸款出現不良,應該轉讓給有資格處理不良資產的資產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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